一、编写目的及任务来源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将工业氧气瓶上的阀门三年内逐步更换为余压保持功能的阀门。GB/T 15382-2021 自颁布实施以来,其 5.2.9 条就要求采用余压保持功能的阀门,而 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7.2.1.3(5)条也规定了氧气瓶阀结构具有剩余压力保持功能,但同时规定采用先抽真空后充装工艺的气瓶阀门(未明确瓶阀结构)除外。
瓶规及国标实施后,很多用户及制造企业仍以瓶规有例外规定,以充装时采用了先抽后充工艺(很多企业甚至不具备防油脂的真空泵)为借口,不执行标准,仍然制造和使用不具备保压结构的瓶阀,进行不正当竞争。推行保压阀的初衷是为了杜绝气瓶因倒灌及回火等原因引起的可燃气体或油脂与氧化性气体瓶内混合造成的气瓶爆炸事故。实际上,原有老的 QF-2 规格的瓶阀,如果采用抽真空工艺,使用一年左右就会出现大量泄漏的问题,真正能满足抽真空要求的是隔膜结构式瓶阀。为了能更好的执行标准,本次修订将采用先抽后充工艺的阀限定为抽真空后能够保持真空度的隔膜结构式瓶阀。通过修订,将推动标准实施效果的提升,助力工业氧气瓶三年行动目标的实现。
本次修订得到了总局特设局的参与及大力支持。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附件分会根据总局安排,及时开展了行业调研等工作,并对标准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以修改单的形式对我国的余压保持功能瓶阀的推进提供技术支撑,从技术上减少事故隐患。
二、国家标准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三、修改单主要内容
1、原标准:5.2.2 制造商应明确阀的设计使用年限,阀的设计使用年限至少为气瓶的一个定期检验周期。
修改为:5.2.2 制造商应在阀体上明确标注阀的设计使用年限。阀的设计使用年限至少为气瓶的一个定期检验周期,腐蚀性介质用阀的设计使用年限根据介质特性确定。
理由:部分瓶阀如液氯、液氨等瓶阀的实际使用时间根据腐蚀状况,最短只有 1 个月,最长也不超过 1 年,远远达不到一个定期检验周期,因此在此专门增加了腐蚀介质的阀的年限。
2、原标准:5.2.9 可燃性压缩气体、氧化性压缩气体、氮气及氩气用阀应采用余压保存装置(充装采用先抽后充工艺的阀除外)。
修改为:5.2.9 可燃性压缩气体、工业氧气(高纯氧、超纯氧除外)、医用氧气、氮气及氩气用阀应具有余压保存功能。
理由:与 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一号修改单的规定完全一致。
8.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原标准:8.1 f) 制造许可证编号和
标志(有制造许可要求的阀)。
修改为:8.1 f)
标志。
理由:目前已经取消了制造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