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编制任务来源
“621 银川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后,2023 年 8 月 9 日,国务 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的通知》(安委〔2023〕3 号)、国市监特设发[2023]70 号《市场 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的通知》文件要求,气液双相液化石油气钢瓶被禁止生产及使用。
随后,市场监管总局下达任务,制定了GB 5842-2023《液化石油 气钢瓶》,标准实施后,无法再制造气液双相液化石油气钢瓶。但部分 使用单位因为双相瓶充装速度更快,且充装量更加足一点,向制造企业提出继续使用气液双相燃气气瓶。部分气瓶制造企业因GB/T 5100-2020《钢质焊接气瓶》未规定相关双相瓶的内容,就开始申报并生产盛装液化丙烯、液化丙烷、液化丁烷的气液双相气瓶。由于这类气瓶有流通到民用使用场景的情形,为了杜绝相关安全隐患,特出具 一号修改单。
本次修订得到了总局特设局的参与及大力支持。全国气瓶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焊接分会根据总局安排,及时开展了行业调研等工作,并 对标准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以修改单的形式对我国的气液双相瓶进 行规定,从技术上减少事故隐患。
二、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TSG 23-2021《气 瓶安全技术规程》。
三、修改单主要内容
1、原标准:5.4 设计。
原 5.4 条基础上增加一条:
5.4.3 盛装液化丙烯、液化丙烷、液化丁烷及其混合物介质的中容积气瓶不应设计为气液双相瓶。
理由:随着国务院安委会燃气专项整治及 GB 5842-2023《液化石 油气钢瓶》的颁布实施,双相液化石油气钢瓶逐渐被禁止并退出了市 场。由于双相瓶便于非法倒气瓶对瓶灌装,因此很多不法商贩在无法 获取双相液化石油气钢瓶后,盯上了双相液化丙烯、液化丙烷、液化 丁烷及其混合物介质的中容积气瓶,由这些工业用气瓶灌装后,再开 展倒气工作。为了从根源上阻止此类事件,特对标准出具修改单。